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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措施
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来源:科学技术部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科技组


  一、科研队伍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是世界上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长期致力于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研究环境,以有益于创造和传播最出色的学术成果和科学发现。该校目前有8位诺贝尔奖得主、131位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74位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17位美国国家科学奖得主,235位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20年来,伯克利分校教研人员获得过155个古根海姆学者奖和28个麦克阿瑟学者奖。

  伯克利分校每年都从不同渠道获得5亿多美元的研究经费。2004年,联邦政府提供了71%的研究经费,加州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非营利机构等提供了其余的经费。伯克利分校拥有庞大的核心研究队伍,共有1500名全职教研人员、9000名研究生、12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博士后。许多本科生或根据课程要求、或以研究助理或以实验室助理的身份也参与了学校的前沿研究项目。全校130个院系、众多的研究所和中心、博物馆、野外研究站都开展研究活动。目前,伯克利分校拥有313个美国专利、436个外国专利、139个有效的技术转移许可协议。如何有效管理庞大的研究队伍、巨额的研究经费、众多的研究活动、大量的研究设施是伯克利分校巨大的责任和挑战。


  二、研究工作规章
  伯克利分校规定,学校的教研人员具有充分的学术自由,该校所有的研究工作都必须符合有关研究管理政策和条例,并接受校方的管理。这些研究管理政策和条例由多家机构,即联邦政府、加州政府、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加州大学系统学术委员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委员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方等制订和颁布实施。为此,伯克利分校将有关研究工作规章汇编成教研人员手册。

  该教研人员手册是学校研究工作管理大全,也是教研人员在开展研究活动时的指南,并规范了相应的研究行为。该手册主要包括实验动物管理使用、生物试剂使用、研究经费利益冲突、合同及经费、实验室安全、博士后管理、主要研究人员地位(Principal Investigator Status)、人体实验对象保护、不端研究行为、学术出版、技术许可等内容。手册中对于研究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三、不端研究行为定义
  2000年12月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不端研究行为的新定义以及联邦研究机构指南,并要求凡申请和接受联邦研究经费资助的机构都要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管理不端研究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的政策指南,不端研究行为是指在研究计划、研究行为、研究评审、研究报告等方面伪造、篡改、剽窃以及其他等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行为。具体来说,伪造是指捏造数据或结果,并列入记录或报告。篡改是指摆弄研究材料、设备或方法,或修改数据或结果,或不记录数据或结果,致使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研究实际情况。剽窃是指占用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话语而不给人以相应的荣誉。但是不端研究行为不包括学术意见相左或无意之过。


  四、科研诚信管理
  长期以来,伯克利分校一直鼓励和维护最高的研究道德规范。这种规范意味着不仅要避免行差踏错,还要发扬缜密、仔细和责任感这些优良学风。学校要求所有从事研究工作以及研究管理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学术诚信的最高标准,并共同努力建设有利于坚持这些高标准和研究诚信的环境。如公开讨论及发表意见、注重研究质量、合理督导、妥善维护准确详细的研究过程及结果资料、研究及出版物成果及荣誉的合理分享等都是培养研究诚信的基本内容。

  伯克利分校制订的道德行为规范中,规定主要研究人员对其所主持研究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并负责监督维护项目全过程中的职业与道德行为符合规范,以及背离这些规范时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惩处。如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应迅速向院长、副校长、校长、学生行为办公室以及内部审计办公室等相应的人员或机构报告。不端研究行为政策、定义与处理办法就是专门针对那些违反有关研究计划、研究活动、研究报告规定行为的规章。只要不端研究行为被举报,相应的处理程序就会启动。

  为维护和建设良好的研究环境和道德规范,严肃学风,伯克利分校针对不端研究行为专门制订了规章,对不端研究行为进行认真严肃地处理。凡举报经查证核实,如确属不端研究行为,按照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将会受到相应惩处。伯克利分校在1988年出台了有关不端研究行为政策、定义与处理办法的规章,并在1998年、2003年和2005年根据联邦政府有关规定的调整,相继对规章做了修订。


  五、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伯克利分校规定,不端研究行为嫌案的构成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该行为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人员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做法;二是该行为属有意而为、明知而为以及鲁莽而为;三是举报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任何学生、职员、教研人员或学校研究队伍之外的个人都可能成为不端研究行为调查的对象。如果调查委员会认定确有不端研究行为,学校的研究副校长根据学校教研人员行为及纪律政策以及教研人员行为准则,向常务副校长提出进行裁决的建议。同时,任何学生、职员、教研人员、学校研究队伍之外的个人或学校的某个委员会如制度评审委员会都可以举报不端研究行为。通常受理举报的人员为研究副校长、学院院长或被举报人所涉及的研究计划的主任。这些人员会向举报者了解有关情况。举报可以是口头举报,但若要启动调查机制,举报必须为书面举报,并要有相应的证据。如果举报人不确定其将要举报的行为是否属于不端研究行为,可以先与研究副校长办公室联系,与研究诚信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非正式沟通,并得到指导。

  根据学校政策,不端研究行为的调查材料均为保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证人。所有人员均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包括教研人员、学生、家庭成员以及媒体谈论有关案情。凡是涉及到不端研究行为的情况以及随后展开的相应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密。


  六、不端研究行为的查处
  在接到有关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及其证据后,按照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分几个阶段进行,即分析、质询、调查、惩处等。

  1、分析

  研究副校长与/或其委任的研究诚信负责人初步分析有关举报材料,研判举报是否确属不端研究行为的范畴,即要判明所举报内容是否符合不端研究行为的定义,以及举报的证据是否与所举报内容相关并且比较具体。如果判定举报正当合理,调查处理则进入质询阶段。

  2、质询

  受理举报后,研究副校长指派一名或数名人员开展质询工作,了解是否有充分的内容与相关情况支持举报,以便决定是否展开正式调查。在此阶段,质询的目的不是作结论,不是决定是否确有不端研究行为或决定谁应对此负责。  此阶段属于搜集信息和寻求事实的阶段,并且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0日历天。如果质询工作需要超过60天,必须要书面说明相应的理由并归入文件档案。

  研究诚信负责人要将举报之事及其性质通知被举报人,并说明调查处理的办法,以及质询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被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可以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对质询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提出质疑。研究诚信负责人与/或研究副校长将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被质疑的委员会成员。

  作为质询阶段工作的结束,将做出书面质询工作报告,介绍所分析过的证据,总结所进行过的约谈,并做出质询阶段的结论。质询工作报告将交给被举报人,请其就此提出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将与此案所有相关的文档保存在一起。所有有关质询的资料,包括所有纪录证据、约谈纪录、质询工作报告等将至少妥善保存三年。

  如果质询工作在中途终止,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将向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质询终止的理由。如果质询工作做出结论,认为随后展开正式调查的理由不充分,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质询工作报告将提交给该机构的相关人员。如果质询工作收集到足够证据,有充分的理由做出结论,认为需要随后展开正式调查,研究副院长将在收到质询工作报告30日历天内启动正式调查。

  3、调查

  调查阶段将指派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决定是否确有不端研究行为及其可能的原因。如果确有不端行为,委员会将就有关惩处方案提出建议。从调查委员会受指派成立之日算起,正式调查阶段的工作应在120日历天内完成。如果调查工作超过120天,必须要书面说明相应的理由并归入文件档案。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调查的方法不尽相同。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校教研人员,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1至3人组成。如果研究副校长认为有助于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的人数可以更多。

  ·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术研究人员,即访问学者、博士后、职业研究人员、非教研人员等,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通常包括被举报人所在相关同行小组中的一人,以及1至2位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生,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1至3人组成。

  如果研究涉及联邦经费,并在查处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须将此案通知资助该研究工作的联邦机构:

  ·危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包括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体实验对象或实验动物;

  ·联邦资助机构的资源或利益受到威胁;

  ·研究活动应该暂停;

  ·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可能违反民法或刑法;

  ·需要联邦机构采取措施保护不端研究行为所涉及的人员的利益;

  · 研究机构认为不端研究行为过早地为公众所知,需要联邦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证据以及所涉及人员的权利;

  ·应该将此事通知研究界或公众。

  研究诚信负责人将通知被举报人正在进行的调查,调查所针对的主要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调查的程序和方法。被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可以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对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提出质疑。研究诚信负责人将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被质疑的委员会成员。

  调查工作通常包括分析有关资料,如研究数据及计划、出版物、往来通讯、纪录等。一般情况下,调查委员会还要约谈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搜集更多的事实,并以录音或笔录的方式保存约谈的情况和内容。

  如果调查工作在中途终止,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将向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查终止的理由。在调查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影响到联邦经费资助该研究的情况,或联邦机构需要知道以保障正当使用联邦经费的情况,学校将通知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

  调查工作结束时,调查委员会主任向研究副校长提交一份书面结果报告,分析有关事实,陈述委员会的结论。研究副校长将此报告交给被举报人请其提出反馈意见。被举报人有权在21日历天内向研究副校长提出书面意见。另外,如果需要,调查委员会向研究副校长提交另外一份书面报告,提出惩处不端研究行为的建议方案。

  研究副校长收到调查委员的报告和被举报人的反馈意见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恰当和/或根据要求,将调查委员会的结论通知校外相关机构;

  · 根据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规定起草最终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调查所依据的政策及调查方法,信息搜集的方式及来源,调查结论及依据,被举报人的反馈意见,以及学校所采取的惩处措施。

  ·决定向学校常务副校长提出惩处与否的建议。

  4、惩处

  对不同涉案人员,处理的方法不同。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校教研人员时,如果研究副校长与常务副校长要提出指控寻求惩处,必须根据学校教研人员行为规范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方法包括书面告诫、停止研究经费资助、降薪、降职、停职、取消或削减退休待遇、开除等。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术研究人员,即访问学者、博士后、职业研究人员、非教研人员等时,如果研究副校长要加以惩处,要事先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该惩处意向,并请其与研究副校长或研究诚信负责人会面,就举报内容和拟议中的惩处交换意见。如果研究副校长和被举报人就此案达成共同认可的解决协议,则该案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协议,但被举报人通知研究副校长其无意就拟议中的惩处抗辩,则研究副校长可据此实施惩处。如果惩处在被举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被举报人可以根据学校学术人员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

  ·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生时,调查委员会对此做出结论,其调查报告、学生的反馈意见、研究副校长有关是否进行惩处的建议将一并交给学生行为办公室。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