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学术不端”需细化标准
时间:2010年12月02日 来源:
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中国工程院近日对内部发文,要求加强学术道德约束。但工程院对“什么是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标准(2009年8月7日《新京报》)。
论文抄袭、学术不端已是一个老话题。
接踵而至的抄袭事件,已使公众备感常态。事实上,抄袭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早已透析:学术浮躁、风气不正、评审机制乏善等等。而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学术问责制空白,对抄袭事件惩处不痛不痒,缺乏力
度。惩戒疲软的环境,势必导致抄袭的滋生与繁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工程院看似严厉的问责决定,无疑具有震慑的积极作用。
但是,工程院的问责决定却缺乏执行可行性。文件内容称,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情节严重”呢?缺乏刚性指标,执行文件内容必定模棱两可。界限不明确,暗箱操作的机率就会大大增加。一些本来“情节严重”的抄袭剽窃者,极有可能在惩办方的包庇下敷衍了事。此前众多抄袭事件的处置结果可为例证。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抄袭一事,最终校方仅让其做出“深刻检查”了结。可见,“情节严重”与否须有刚性规则加以约束和效行,否则,撤销院士称号的严厉惩处极可能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此外,对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予以惩处。那么,对行为不端而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作何处置呢?如果单单惩处情节严重者,无疑纵容了“情节轻微、一般”的院士。只震慑抄袭情节严重者,可以说对端正学术、禁止抄袭毫无意义。笔者以为,只要碰触抄袭底线,就当接受相应的惩处。
综上可见,细分行为不端之情节十分必要。当然,惩处力度也当细分,学术问责、相应惩处则随情节而定。而在细化学术问责上,不妨借鉴官员问责中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明确而细化,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样,学术问责制也可照例而行。
只有标准得到细化,才无认定分歧,才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暗箱操作”。当然,最关键的在于,细化标准之外应当严格执行。
唯有如此,学术造假行为方可得到有效制止。舍此,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