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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有在编的教职工、博士后、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等,在开展学术活动中(申报课题、科学研究、以首都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研成果等)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利用首都师范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首都师范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首都师范大学”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八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九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二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四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五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博士后录取及在职研究生录取和毕业过程中,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