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应注明“传播源”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来源:徐向明

一些报纸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在转载新华社或其他报纸的新闻时,常常隐去“传播源”—出处和作者的姓名,甚至加以改头换面,改成自己的电头和作者名,我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每每发现这样的事
情,深恶痛绝之。

在一些人看来,报纸杂志转载文章,不能不注明出处,新闻就不需要那么严格了。对于持这种态度的人,建议他认真学一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白新闻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明白转载新闻“不注明出处者,会招惹一些诉讼上的麻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转载新闻不注明出处,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报纸自恃自己是“大报”,认为在自己的报纸上,亮出他们眼中所谓’‘小报”的名字,让读者知道那许多比较吸引人的好消息,原是“小报”的记者写的、原是“小报”最先刊登的,这样对自己的“形象”不利。这实在是一种很偏狭、并且见不得人的心理。说得严重些,这就是看中了人家的好东西,自己又不想付出代价、等价交换,结果就“偷”来变成自己的东西。这样做,许多人可能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其实错了。首先,那些“小报”的记者、编辑心知肚明,首先要把你“大报”看“小”了;其次,读者也是明眼人,看得多了,必然会看穿这种“鬼把戏”;再者,你这样做,别人也这样做,你损害人家利益,人家也损害你的利益,弄乱了‘.游戏规则”,大家都受害。正如著名新闻学者喻秦中随笔国明指出的“如果允许存在大量的刊登时事新闻不注明出处和作者的现象,这就缺少了对智力劳动应有的尊重,如果对那些把别人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为自己的‘独家采访’无所作为,就会导致‘优不胜、劣不汰’,最终会劣化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

对今天的报纸来说,一方面俩要独家的新闻,一方面需要“海量”的信息,对于哪一家报纸来讲,这两个方面都不可能“惟我独尊”、’‘包打天下”。“大报”有“大报”的优势,“小报”也有“小报”的优势。报纸之间、新闻媒体之间,既要开展竞争,又离不开互相的合作。无论竞争,无论合作,都是既要守德、又要守法。

“莫畏浮云遮望眼”,文明地开展竞争,守德、又守法地开展竞争,这就是当今报纸应有的“报格”、应有的文明。这样的大道理,也许谁都明白,用不着我饶舌,但对于这件“小事情”—转载别家报纸的报道,别‘忘了”登出作者的名字,登出人家报纸的名字,“大道理”管不管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