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切莫违法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来源: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曾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由于其定义比较笼统,对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司法上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于不注明出版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

喻国明说,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己越来越多地融人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原创劳动、防止恶意拷贝等不正当竞争,有必要对新闻的著作权作出具体规定。

他指出,关于对新闻片断的引用应分两种情况:如果被引用的新闻内容是某媒体独家披露的,应该在引用部分注明出处.或者在文章结尾标明“本文综合参考了某某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果被引用的内容是众人皆知或很多媒体都予以报道的,则不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