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之下分享网络传播成果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来源:凌锋

国家版权局的有关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国务院年内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对网络转载报刊作品予以规范。

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处于稍嫌尴尬的境地,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广域性,以及网络法律的滞后都导致了网络侵权的肆无忌惮,这样的状况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开凿了一条沟壑。而这其中,对于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保护更是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度不完善,一是错误的观念。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网络转载报刊作品涉及到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我国适应网络时代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形式,采用“新增式”保护方法,设立了这项新的著作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规范网络转载作品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囿于实践经验缺乏等因素,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有几条规定,其规定内容本身也存在争议,加上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具体操作起来有不少困难,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转载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标准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标准,而正是这方面模糊的规定,使得不少网站或未经许可使用或者不支付报酬,从而构成了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侵权。对于这一点,国家版权局有关官员表示,在条例出台前,除极少量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大多数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则”变“条例”的极端迫切性。

从思想观念的角度看,“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应该算作我国传统社会对作品传播的基本态度。这种传统观念表现在目前对待网络转载作品的态度上就是,很多人对于下载软件、影视图像需要付费表示理解,而对于浏览报刊作品也要收费认为不必要,同时,立法尚待完善造成的在网络上可以免费阅读报刊作品的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上述认识。

不论何种原因,网络媒体任意转载报刊作品都是不当的,理应受到规范,这种行为的危害最重要的不是使著作权人丧失了预期收益、使报刊杂志社发行受到影响,而是损害了社会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传播权的立法取向亦是如此。因此,对于一个需要在不断创新中实现伟大复兴的民族,是无法拒绝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网络转载报刊作品、保护创新能力的,依法规范网络转载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规范网络转载作品有利于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更有价值的原创作品。目前世界范围内基于网络的知识经济都在发展中,而当网络上存在大量信息时,信息的价值将取决于信息的质量。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规范网络转载作品行为,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安全地使用他所控制的财富,从而源源不断地提供更多的优质信息,进而培育出一个完善的优质信息市场时,公众则可通过信息传播和知识检索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最终将有利于提高国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

依法规范网络转载作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同时,也是加入WTO的需要,符合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依法规范网络转载作品将为传统媒体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依法规范网络转载作品也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良好的网络道德,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