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时间:2010年12月07日 来源: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以及在我校学习和工作并以西安交通大学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7、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全校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4、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如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1、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2、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3、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4、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