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出现剽窃的26条指南
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来源: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组织翻译

下面的指南出自Miquel Roig撰写的《避免剽窃、自我剽窃和其他错误的写作方法:写作道德指南》(Avoiding plagiarism, self-plagiarism, and other questionable writing practices: A guide to ethical writing)一书。

第1条:有道德的作者总是说明他人的贡献以及自己研究思想的来源。

第2条:逐字引用其他作者的任何文字,必须使用引号。

第3条:必须总是说明作品中所引用每处文字的来源,不管是用自己的话转述、概述或是原文照引。

第4条:概述,是用自己的话将大量材料压缩成一小段,甚至可能是压缩成一句话。

第5条:无论是用自己的话转述还是概述,必须总是说明信息来源。

第6条:当用自己的话转述和(或)概述别人的工作时,必须用自己的词汇和句子结构再现作者思想的确切含义或事实。

第7条:为了能够大幅度改动原始文字而实现适当的转述,作者必须对原来文字的思想和所使用的术语有透彻的了解。

第8条:有责任感的作者对读者和所借用文字的作者负有道德上的责任,需要尊重他人的思想和文字,说明我们所借用思想和文字的来源,并在转述时尽可能使用自己的语言。

第9条:如果不能肯定一个概念或一个事实是否是众所周知的,提供引文。

第10条:如果在提交发表的手稿中包含已通过有效手段(如作为另一份杂志的文章发表,曾在会议上报告,曾上载到互联网等)传播的数据、评审意见,结论等,作者必须向编辑和读者清楚地表明此前传播的性质。

第11条:从事复杂研究的作者应听从Angell和Relman以前提出的忠告(1989):如果展示一项复杂研究结果的最好方式是作为统一的整体,则不应该将其划分为单篇论文。此外,如果不确定所提交发表的论文所提供的是否是不完整的数据,作者应该附上可能作为该论文一部分的其他(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Kassirer & Angell,1995)。与此相类似,如果仅将旧有的数据用新的数据点进行补充然后作为新的研究成果发表,则可能是同样严重的违反道德的行为。

第12条:由于一些剽窃、自我剽窃,甚至一些有可能被接受的写作方法(如大量转述或引用一本书的关键内容)可以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我们特别鼓励作者熟悉版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13条:虽然在一些情况下作者再次使用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但在其他情况下却未必如此。作者要恪守写作道德的精髓,避免重复使用自己先前发表过的文字,除非这样做符合标准的学术规范(例如,通过原文照引或适当的转述)。

第14条:我们强烈要求作者仔细检查他们的引文。特别是作者应该始终确保在手稿正文中出现的每个引文标记在参考文献部分对应着正确的引文,反之亦然,且参考文献部分列出的每处源文献在手稿中的某处被引用。此外,作者还应确保一个引文的所有部分(如作者名字的拼写,期刊的卷数,页码)直接取自原来的论文,而不是二次文献中的引文。最后,作者应确保提及最先报告所研究现象的作者。

第15条:论文中所使用的引文应只是那些与其内容直接相关者。为了影响期刊或论文的影响因子或论文被接受的机会而故意引用未必相关的文献,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第16条:作者应遵循一条简单的规则:尽力获取已实际出版的论文。当出版的论文无法获得时,引用所使用材料的特定版本,无论是学术会议上的报告,论文摘要,还是未发表的手稿。

第17条:一般而言,在描述他人工作时,不要依赖对其工作的二次概述。这是一种靠不住的行为,反映出较差的学术标准,并可能导致对所介绍工作的错误描述。总是应参考一次文献。

第18条:如果作者必须依赖于二次文献(如教科书)来描述一次文献的内容(例如期刊一篇实证研究的论文),则应参考本学科的学术写作手册,按照适当的规范引用。总之,应总是指出所报告信息的实际来源。

第19条:当大量借用一个来源的材料时,作者总是应该采用适当的写作方式,使读者清楚哪些是作者自己的思想,哪些思想来自于作者参考的其他来源。

第20条:在一些时候,作者有道德上的责任报告与其观点相反的证据。此外,支持我们观点的证据在方法论上必须是无懈可击的。当所引用的支持我们观点的研究存在方法论、统计学或其他类型的缺陷时,必须向读者指出这些缺陷。

第21条:作者有道德上的义务报告可能对其研究的独立可重复性产生影响的研究中的所有相关问题。

第22条:研究人员有道德上的责任根据其先验的计划报告其研究结果。任何有可能改变最初所获得研究结果的事后操作,如删除异常数值或采用多种统计方法等,必须进行清楚的描述,并提出采用这些方法的正当理由。

第23条:在合作研究开始前便应讨论署名安排,并根据已有的指南,如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的指南确定。

第24条:只有那些对一个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

第25条:在师生合作时应遵循署名方面的同样标准。导师必须非常小心地不让那些其贡献不足以享受作者身份的学生署名,也不应对做出适当工作的学生不准其署名或不提其贡献。

第26条:在科学领域,学术或专业写作中的虚假署名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