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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高校不能借学术委员会之名纵容学术不端
时间:2018年08月12日 来源:百家号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两篇论文一半篇幅以上引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博士期间发表专著与他人已出版的专著在部分章节上存在大量相似,还有两篇文章涉嫌一稿多投,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蔡红英被公开举报“学术不端”。

8月4日晚,湖北经济学院官网发布《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关于蔡红英被指“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意见》称,蔡红英被指抄袭的两篇论文属于历史性、国际性比较研究,引用他人相关研究成果并提炼自己的研究结论与观点是必要的;专著部分的引用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稿两发”非蔡红英主观行为。“存在学术不够规范,但不构成‘学术不端’”。(中国青年报8月10日)

出现这样的调查处理结果,一点也不奇怪。早在2009年,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举报“抄袭”和“一稿多投”后,该校学术委员会就认定其为“过度引用且引用不当”,虽然遭遇舆论普遍质疑,但学术委员会的认定让其安然过关。对此,有舆论建议,处理高校学术不端争议,应该引入独立的校外第三方机构,避免行政和利益因素对学术调查的影响。

这种建议得到不少支持,可是,这忽视了大学本来就是学术共同体,学术自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要解决当前大学学术管理、评价受行政和利益因素影响的问题,关键应该在大学内推进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而非指望校外第三方的力量。

由校外第三方机构来调查大学的学术不端,这一机构怎么构建?是行业协会组织,还是上级主管部门牵头?是机构主动介入,还是学校委托?从国际范围看,涉及学者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均由学者所在的学术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因为这是学术共同体维持学术规则、秩序的需要。只有涉及法律的问题,比如学术欺诈,才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而在案件审理之中,关于学术不端的认定部分,也需要学术共同体进行调查、认定,而不是由司法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管理和评价中的作用,才是正道。我国教育界和学术界均已经认识到这一点,2014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成立的学术委员会,并没有真正成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的选举委员,并不是由教授选举产生,而是由校方委派。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当然委员(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和选举委员两部分,其中选举委员应该由学科教授选举产生,代表学科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评价,但在具体组建学术委员会时,很多学校没有选举委员的过程,所有委员不是当然委员,就是指派委员,这样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并不独立。

另一方面,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而是挂靠在学校的某个职能部处,如人事处、教务处等,具体工作受行政部门领导。这样一来,针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往往就听学校行政的指令,是否启动调查,怎样进行处理,学术委员会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利,而是充当工具,将校方行政对这一事件的定性处理,通过学术委员会合法化。

大家所见的是,针对普通教师、学生的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学校都很迅速,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似乎十分明显,而针对学校校、院领导的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就特别困难,而且,一些在公众看来属于抄袭、造假无疑的学术不端,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却只是“过度引用”,引用“不规范”,这样的学术委员会,就充当了学术不端的保护伞,而严格来说,是校方以学术委员会调查的名义,充当学术不端的保护伞。

学术不端是学术创新的天敌。纵容学术不端,实则是鼓励学者不择手段实现功利的学术目的,这会败坏学术风气。我国教育部门和科技部门反复强调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确保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任由高校自定义学术不端,更不能以学术委员会调查的名义为学术不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