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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何璐韡)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与会人员围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二审修改稿展开讨论。

庞丽娟委员建议对教育法修改稿的总则第五条进行补充,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之后,“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前,补充“合格公民”。这有利于让全体青少年带着成功者的心态走向社会,也有利于强化民族自主区域教育的公共性和国家性。

王乃坤委员建议制定学前教育制度。他说,教育法修改草案新增第18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很有必要,但“制度比标准更重要”。庞丽娟委员也建议制定学前教育制度。她说,目前有义务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还有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就是没有学前教育制度。

对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是否可以发展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刘政奎委员建议一定要慎重。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机构,不是行政机构,因此对其权限的表述需注意。全国人大代表金征宇认为,对学术委员会具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职责的表述不准确,行政性机构可以用“处理”,学术委员会最好用“调解”。

张少琴委员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行扩充。“考虑到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学位建设对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重要影响,这两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因此建议增加这两项内容。”庞丽娟委员说,对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应当予以明确,建议增加“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的规定。

吴恒委员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进行限制,将高等教育法修改稿第42条第5项职责改为“按照学校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确保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章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至于社会公众比较关心的择校、中小学生课业减负等问题,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12月21日向会议作审议说明时称,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作了相应规定,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实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