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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学术腐败他国各施其招
时间:2014年08月21日 来源:新华网

美国:严把质量审核关   

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知名科学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期刊实际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要关口。以权威的《科学》杂志为例,他们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负责审定提交到《科学》杂志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的审查,然后由外部专家进行匿名评议。   

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按规定,一经认定从事了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直到“刑满释放”。   

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日本:加强防范各尽其责   

日本文科省主要从论文抄袭、篡改、盗用和研究经费不当使用两方面抓起。2006年,文科省成立的研究活动不正行为特别委员会公布了《学术不正行为对策》,其中明确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协会应制定实验观察数据、试剂的保存制度;还应设立接受学术腐败内部告发的窗口,公开窗口的联系方式;被告发的研究人员有义务自行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另外,建议各大学导入科研人员伦理道德启发教育,培养研究人员自律意识。   

作为具体科研单位的各大高校也积极行动。东京大学制定了《科学研究行动规则》,建立了对于被告发的不当研究人员进行预备调查、正式调查(包括临时封锁研究室和研究设备)、审理和裁定的制度。其他高校如早稻田大学、同志社大学等也分别实施了相关措施,保证学术监督的公平、透明。   

除了文科省和各高校的“重拳出击”外,独立于日本政府的学术机构“日本学术会议”还从道德上对科研人员进行了约束。比如,在该组织制定的《科学者的行动规范》中,呼吁科研人员要“正直、诚实、自律;对所从事的研究的意义、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积极的说明;积极参与本领域研究人员的相互监察,避免研究经费的不当使用”,等等。

瑞典:筹建统一权力机构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近年来,瑞典学术界呼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处置力度。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打击学术腐败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目前,瑞典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在机构正式成立之前,由瑞典研究委员会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法国:加强行业道德教育   

法国至今虽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法规,但各研究单位积极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强调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一些法国科研人员认为,目前学术上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的科研单位的学术氛围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在学术上进行欺诈,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