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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苑清风:解读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时间:2010年11月08日 来源:廉政文化网站

【编者按】多年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200810月,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三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近期编写出版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一书。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现象,做到防患于未然,使我校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能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现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内容摘抄编发,并辅以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关于抄袭和剽窃、伪造和篡改、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10月修订的《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和剽窃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只想条例》第19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做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地、暗地里进行。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既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尝试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给予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不分析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犯权与其它侵犯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保护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要从“量”上来把握,而且更主要的还要的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有的则规定不超过三分之一,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十分之一。我国《图书期刊饱和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著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定:(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在进行新的发展,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二)伪造和篡改

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

伪造是在科学科研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的观察与实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某些科研人员在取得实验数据后,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加某些已有的研究过,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

1)伪造试验样品。

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而实际没有进行的试验,无中生有。

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科研结论。

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

5)伪造履历、论文等。

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

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于某项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能性。设计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试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骗却并不容易被发现,而且颇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试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置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

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信上的严重问题,使得科学家们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

(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在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为之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导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作出说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肢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应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他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但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者发表但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的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者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部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学术腐败典型案例——武汉理工大学校长论文抄袭始末:明目张胆的抄袭

 

200812月在汕头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上,与会的60多位学者领了一袋会议资料。其中有一张光盘,里面收录了49篇会议论文。

题为《使用双馈感应机器的柴油发电机》的英文论文,排在30号,第一作者是属于“211工程”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另一作者为周校长的博士生谢鸣。

按照学界惯例,大会很早就面向同行征文,3月至8月接受投稿。30号论文,是在8月提交的,很快被接收,收在华中科技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赶在会前出版的光盘版会议论文集里。至此,一项新的研究成果以会议论文的形式发表了。

对于“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00余篇”的周祖德教授来说,这只是在他丰富的作品目录中增加了新的条目。本次会议的49篇论文中,周祖德、谢鸣名下的就有3篇。

但这篇以机械动力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给师徒二人造成的影响,比预知的要强劲得多。

地球另一端的智利科学家罗伯特·卡迪纳斯(RobertoCardenas)对中国青年报记者断言:“这篇是我们的论文的删节版。”

卡迪纳斯现为智利圣地亚哥大学教授,最大的跨国学术团体“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简称IEEE)高级会员。他的论文,发表于《IEEE能量转换汇刊》。

20083月发表的这篇论文,题为《使用双馈感应机器的风力-柴油发电机》,由智利麦哲伦大学、圣地亚哥大学和英国诺丁汉大学的5位科学家完成。

5个月后,周祖德、谢鸣在中国提交了类似的论文。两者标题仅有一词之差,“风力-柴油发电机”改为“柴油发电机”。篇幅上,国外版超过12页,国内版不足5页。

经过对比,卡迪纳斯说,二者的实质性区别,也只在于篇幅。

他指认,周、谢论文中的所有图表,都与自家论文中的一模一样,绝大多数是智利实验室中得到的实验结果。周、谢论文中的所有方程式,都与自家论文中的一模一样。

许多段落也如出一辙。“我和我的一名同事撰写了大部分内容,我认得出自己的写作风格。”罗伯特·卡迪纳斯说。

因正文做了删减,周祖德、谢鸣在文末列了8篇参考文献,恰是原始论文所列25篇参考文献的前8篇。

总体而言,删减者显得太过粗心和急迫,但在“创新”过程中,他们有时也做得小心翼翼。

例如,在卡迪纳斯等人设计的风力-柴油发电系统图表上,右侧是包含一个风力叶片的风能系统,但缩编过的论文里,随着“风力”的消失,叶片也不见了。

8月投稿,到12月结集,抄来的论文轻而易举瞒过了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组委会。

暴露

可就在会议前夕,它露馅了。组委会打算评出几篇优秀论文,向业内期刊推荐。会议论文定为ABC三等,A11篇、B28篇。这篇论文本是A等第6名。直到参与评审的教师和学生偶尔上网检索它的标题,才真相大白。当时弹出的第一条结果,便是罗伯特·卡迪纳斯等科学家发表在《IEEE能量转换汇刊》上的原始版本。

此时会议即将开幕。一位评审专家回忆,“幸亏查了出来”,不致令大会蒙羞。组委会决定取消它的授奖资格。但由于文集出版在先,论文本身已经无法撤销。

1218日,大会如期开幕。周祖德教授莅会作了学术演讲。当他离开会场,在会议主办方——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智能制造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熊有伦的力主之下,组委会决定向作者通报论文抄袭问题。

70岁的熊有伦院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后来,(为了)慎重起见,学术委员会处理这个事情。”

大会主席、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李斌和大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武汉理工大学教授陈定方,一同找到周祖德,提出了论文抄袭问题。

据陈定方回忆,周校长当场表示自己没有把好关,要回去追查。但半个多小时之后,已在返程途中的周祖德,又告知组委会,称论文曾由本校另外两位教授把关。

自己与学生合作的一篇论文,为何要由与此毫不相干的他人把关?周祖德对此并未解释。

历时3天的学术盛会很快闭幕。与会学者分头返回上海、天津、湖北、浙江、辽宁、香港、加拿大等地。他们带回了论文集,但只有极少的人知道围绕着30号论文发生的故事。

遮盖

那些知情者也避谈此事。“我现在在开车,不方便”,有人在电话里对记者说,“我今天要开一天的车——我在高速上面”。

担任大会秘书长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吴波反复强调一点,周祖德、谢鸣的剽窃论文,并未收录在最终版本的论文集中。

吴波说:“反正最后出的论文集里没有,后面标明是正式版本,前面的只是为了开会方便。”

而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竟然又有了一个“正式版”,正是令与会者费解之处。一位学者回忆,报到时领了一份,闭幕后又发了一份,人们对这种少见的状况很是奇怪。经过打听,才知是周祖德的论文有问题。初看这篇论文,他认为质量蛮高,没想到属“舶来品”。

记者找到了同一出版号的两张光盘,封面都印着“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不同之处在于,一张光盘加了“论文集(正式版)”字样。

“正式版”不但没了抄袭之作,周祖德、谢鸣的另两篇论文也都消失。所收论文由49篇缩为28篇。一位负责人解释,这是抄袭之作“殃及池鱼”的结果,其他论文“陪同”消失,是为了不让抄袭论文显得突兀。

但一个细节,让突兀之感难以避免。“正式版”论文编号,仍遵循原有顺序。5号论文成了新文集中的第一篇,仿佛提醒人们,1234号论文确曾存在。周祖德等的282930号论文,消失得无影无踪。

一位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高明。就算剽窃论文能从文集中删除,学术生涯中的剽窃记录又怎么删除?另一方面,这对“陪删”者不公平。

不管怎么说,剽窃者的名声得到了暂时的保全,直到20097月。在此期间,周祖德进入了中国科学家最高学术荣誉——中科院院士2009年增选有效候选人的行列。谢鸣也于624日通过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如3个月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就被授予博士学位。

谢鸣说,由于这段不光彩的记录,自己拿博士学位的过程遭遇了阻力。他本应在2009年春季之前毕业。

这个年轻人的人生规划也被改写。他本已确定留校任教,抄袭事件发生后,留校之事搁浅。

“因为此事,我也得到了处罚。”刚刚走出校门的谢鸣有些懊丧。事情原本可以被淡忘。

直到20097月底,本报记者收到一封电子邮件,举报周祖德、谢鸣抄袭。

谢鸣回应,这篇论文不算公开发表。自己当时投稿3篇,均收到了录用通知。但在找导师申请论文发表费、论文定稿、确定作者时,他的论文没有通过审查,他也没交会议注册费,应视为自动放弃出版。

他还说,在会议当天,自己就正式提交了撤稿申请。

但会议主办方有人对这番辩解并不认同,因组委会通报论文抄袭在先,申请撤稿在后,会议论文集彼时早已出版。主办方更不会因为没有注册费就取消已接收的论文,注册费是向与会者收取的,谢鸣并未参会。而且,“谁会想到校长会赖账,就撤销他的论文呢”?

谢鸣认为,事情过去近一年,却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出来“恶毒炒作”,深深伤害了周祖德。“在此,我深深地道歉,并将用毕生的努力让导师和武汉理工大学以我为荣。”

一位学者指出,周祖德不应感到被“伤害”。他身为第一作者,又是第二作者的导师,即使这次是被“挂名”,也难以卸责。二人合作的论文中,周祖德几乎都是第一作者。

另一位学者说:“出没出版是一回事,抄没抄袭是另一回事。”

而在遥远的智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之前,这种风力-柴油发电机真正的主人罗伯特·卡迪纳斯教授等人还蒙在鼓里。一年以来,从没有人告诉他们,这篇论文在中国的遭遇。(摘自:新华网,记者:张国)

 

文章来源:http://lzwh.njfu.edu.cn/pub/jspcms/p1_l415_r34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