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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腐败需要“零容忍”而非“零作为”
时间:2010年04月02日 来源:2010年03月05日 红网

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直言中国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术腐败问题处理是“零作为”。他指出,教育部近几年几乎没有处理过一起学术腐败个案,致使学术腐败现象在中国内地愈演愈烈。(中国新闻网3月3日)

与官场腐败要付出巨大代价不同的是,在中国,学术腐败者一般不会被追究太多责任,绝大多数甚至能蒙混过关。比如,2006年3月26日,四川大学副校长魏于全被别人举报“学术造假”,最后以四川大学作出“纯属学术观点不同”而结束;炒得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海归教授刘辉大面积造假,骗取校方职务和待遇,最终也只是刘辉被解聘,并未被追究其他责任;去年6月,东北某院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就领衔主演了一出“被迫抄袭”的闹剧,结果是除了以“失察之责”道歉,几乎毫发无损……

笔者认为,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主要在于目前中国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还仅限于道德层面。剥夺因学术腐败带来的荣誉和待遇,这是惩处学术腐败的最基本的要求,而这种惩处对那些早已将道德置之脑后的学术腐败者显然已经没有作用了,更何况很多学术腐败行为根本不会被揭发。因此,到目前为止,由于造假而被撤职的学术人士所闻颇多,但因此而锒铛入狱的,还没有一个人。大不了就是一无所有,由零开始!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让许多造假学者形成了有恃无恐的普遍心态。

2008年,时任教育部长周济曾严厉地指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要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做到不护短,不手软、不姑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对学术腐败的“零容忍”,让其成为反对学术腐败的利器呢?

首先要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体系。从惩处的公正性来说,对于学术腐败者,在追回其造假所得的前提下,还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要移送司法部门,这就必须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其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的、完整的评判的体系。笔者以为,当前很多学术腐败行为之所以最后不了了之,除了社会太过“宽容”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评判“学术是否腐败”的体系是很重要的原因。这可以学习国外的做法,一旦发生了关于学术造假的争论后,立即成立一个临时性的学术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专家从社会的专家库中抽取,评价小组最后作出的结论一定要向全社会公开,可以接受任何专家包括国外专家的质询。这就保证了学术腐败行为无所遁形,想包庇也包庇不得。最后,更要对学术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其实,学术腐败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个的行为,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腐败行为其背后必然是一大帮人在策划。因此,惩处学术腐败时,相关部门一定要下得了决心,一查到底,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邹承鲁先生是我国杰出的生物化学家,曾经为人工合成牛胰岛素做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11月3日,他发表了他一生中最后一篇文章——《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他说:“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是的,面对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我们需要的是“零容忍”而非“零作为”,我们真切盼望在2010年能够对中国学术腐败“穷追猛打”,还学术以清新面目,以告慰这位铮铮风骨的逝者。(马广志 原题:对学术腐败的容忍就是对真相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