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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除了法治我们还需要什么
时间:2009年09月14日 来源:学习时报

许多学者都十分关注科研诚信问题,并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很希望能够共同塑造起学术共同体的一些精神。甚至有人提出,要动用刑罚手段治理日益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前一段时间,针对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有些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对学术界和社会危害很大,向科技部专家调查组表示,希望追究陈进的刑事责任。下面,我就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和延伸出一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对科研项目中的弄虚作假者是否适用合同欺诈罪

我国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公示、征求意见到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求立项,都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范畴的内容。在项目立项后,无论是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课题承担者,还是将项目作为一个专项委托某单位去做,都类似于政府采购,所以应属于委托关系性质的民事合同。如果行政管理机构委托内部的某个特定部门承担研究工作,则具有行政合同性质。但不管是行政性合同还是民事性质的合同,只要是合同,就涉及对课题申报与实施中的诈骗行为能否适用合同诈骗相关的法律条款问题。

就目前课题研究的普遍情况看,如果引入合同诈骗相关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的合同中,课题承担人并不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首先,一般情况下,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课题项目都有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科研、不能从中提成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购买电脑,按规定电脑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如果购买设备、建设实验室,实际也是供教研室或课题组使用,用于教学科研目的。有些高等学校和部队的研究所申请科研课题,虽然申请者是个人,但实际上安排申报、组织研究、掌握和使用经费的都是其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发现造假行为而追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者的责任将很不公平。

在传统意义上,诈骗是以骗取财物为主。但一般来说,项目负责人没有办法骗取财物,除非他们在科研过程中虚报冒领,如谎称进行了并没有进行的实验或出外调研,然后再虚报支出并据为己有,这往往属于贪污行为。当然,有人可能主张突破合同诈骗主要限于财物的界限,正如有人认为“性贿赂”也可以被视为贿赂一样,可以将收受财物变为“获取利益”,并扩大其中“利益”的内涵,将荣誉、职称等包括进来。但这样的问题以及项目申请者对委托方或评委行贿等问题,都适合从下面的角度探讨。

刑事处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尽管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直接的刑罚规定,但对于伪造文书、贪污、贿赂、一般诈骗或合同诈骗等,可以适用其他很多法律条款,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一些规定去约束这些行为。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但总的说来,刑事处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牵强。刑罚毕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在科研领域应该更多的适用鼓励措施。

很多人曾谈到让弄虚作假者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但到底怎样赔偿?对于国家的科研投入,特别是实验设备等投入,现在有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的要求,如实验室、检测设备等都要对别人开放。此外,在科研项目中还可能有其他委托方或本单位的配套投入。这些几乎构成共同的公共资源。那么赔偿给哪一方?赔偿给国家还是单位?另一方面,在规范科研行为的同时,也要营造一种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资助方不能因为科研机构或人员没有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或效果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因此,对人们提到的很多问题都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如从行政法的角度考虑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些有公职者或事业单位人员给予处罚。目前,我国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手段尤显不足,今后需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

从受法律约束到对高尚道德的追求

我们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法律的底线道德和科研的高尚道德之间有一块很大的空白地带,而我们却又无法用法律支撑高尚道德里面的东西。因此,在我们定义“科研不端行为”时,一定要强调科学共同体所追求的准则或惯例。那么,对于科学共同体所追求的准则,这种约束是什么性质的约束呢?它们类似于商业中的某些惯例,也是一种“软法”。虽然它们不是我国明文规定的法律,但能够反映科学工作者对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的共同追求、对真理的追求和对科学精神的一种基本的理解与把握。

如何才能使科学共同体的这些准则具有约束力?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会等都可以形成一些规则,确立科研诚信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并且这些团体应该有权力将那些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人排斥在外。但有的学者曾谈到,我国现在的有些科学共同体很糟糕,成为一些利益共同体。学者们之间心知肚明:你有点问题,我也有点问题;你包庇一下我,我也包庇一下你;你吹捧一下我,我也吹捧一下你。这样的共同体创造出来的就会是一些非常糟糕的东西,这样的共同体就是非常糟糕的共同体,根本谈不上高尚的道德追求。学者、学术界应该是一个社会的良心所在。这么糟糕的一个学术群体,它侵蚀的是我们的民族灵魂与民族精神,并最终会吞噬学者自身。

科学共同体应重建科学研究的一方净土

我们觉得,现在法学界的学术规范已经好了很多。从某种角度说,从法学界的变化可以映射出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一些变化,因为法学学术规范和法律职业要求要相对严谨一些,它的论据、引证和说明等都很有讲究,它追求的是要有“证据”和符合逻辑。但我发现,其他很多学科并不像法学研究那样有严谨的规范。当然,现在的学术界总体上要好一些、规范一些了。但早期——即使如我们这样比较严谨的法学学科,当它还是一个学术荒漠地带的时候,不就是一个“学术抄袭”的世界吗?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学术界,是“抄袭”构建了我们的基本教育、基本的知识系统乃至基本的研究范式,不同的只是我们不同的学者分别是从我国台湾、从日本、从英美和从欧洲“抄袭”过来的罢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编辑、我们的出版业也支持了这种“抄袭”。当时很多出版社可能要求作者说,你著作中的引证太多、文章太长,占了我的版面、影响了我的页码、成本或销售量,把你的引证都删掉吧!因此,我们的科学共同体,无论是一个学科、一个单位、一个科研团队或是一个出版机构,都应致力于建立并推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努力重建教育和科研的一方净土。

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于我国科技界和学术界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把板子打在现在的每一个个体身上,或是打在学者的群体身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思考,学者的这些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诚然,社会环境可能对于学者们有些不好的影响,毕竟学者也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并且都是从历史之中走过来的。用一句不好听的话来说,我们整个科研、职称、社会评价以及利益机制等,构成了一个有点“苟且”的学术共同体。姑且不论近代以来的科学精神,就中国古代政治而论,尚有史官铸史、言官议事的秉直传统。那现在,那个追求真理、找寻人类生活价值的科学共同体在哪里呢?我们又该怎样去锻造它呢?

值得高兴的是,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等很多部门和机构通过推动法制建设和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教育、研究与实践活动,正在为我们进行这种准备,为我们营造这种社会环境、科研环境,为学者群体自身的生存和进步,同时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也许刚开始时积极思考和主动投身于这方面工作的人还不会太多,但却会在科技界和学术界产生“鲶鱼效应”,使我们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慢慢地得到改善与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