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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
时间:2009年04月23日 来源:教育部学风简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因涉嫌剽窃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反剽窃是规范学术纪律、保障培养质量的重要审查环节,用以查纠学位论文中因涉嫌剽窃而导致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以下简称剽窃行为)。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工作由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负责。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设在研究生学院,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依本规定实施自检自查。

第四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产生的相同文字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剽窃行为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剽窃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大面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注明出处,是指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著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六条  一篇学位论文中,如果有连续50个汉字完全或者其中90%以上文字与他人论著相同且语义一致,没有注明出处的,属雷同行为。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剽窃行为:

(1)有1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剽窃行为:

(1)有2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连续250字(含标点符号)完全相同的;

(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剽窃行为:

(1)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学术论文字数30%以上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剽窃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

第七条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剽窃委员会”)负责对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剽窃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工作。反剽窃委员会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业导师及法律专家组成。反剽窃委员会下设审查组和监察组,审查组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审查、认定,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专人进行审查;监察组负责对审查小组的审查、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导师及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八条  审查组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审查组有接受监察组监督的义务。

第四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审查采取隐名制,参审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姓名,同时需要隐去论文中的发表论文和致谢部分。

第十条  对硕士论文剽窃行为的审查原则上采取抽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预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30%(包括隐名评审的10%)进行审查;对申请提前毕业和经过申请延期答辩并预参加此次答辩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接受反剽窃审查;博士研究生全员接受反剽窃审查。

抽取过程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抽审情况报告》,由参加抽审工作的人员签字。抽审结果将在抽审结束当天公布。

第十一条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年两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6月份参加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将在3月初公布抽审名单,被抽到的研究生需在4月初将学位论文上交到研究生学院,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延期答辩。

12月份参加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将在10月初公布抽取名单,被抽到的研究生需在11月初将学位论文上交到研究生学院,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延期答辩。

反剽窃委员会审查组需在接受被审查论文截止日第二天起10个工作日完成反剽窃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被审查出有剽窃行为的论文,需由审查组和监察组共同制作《审查意见书》,并于完成《审查意见书》的2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书》和被审查论文,同时将审查结果公示7天。

第十三条  《审查意见书》至少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受审查论文题目与作者;

2、审查人;

3、涉嫌剽窃的论文内容;

4、依据;

5、结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由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制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剽窃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认定书》,并将该认定书送达给被认定为有剽窃行为的论文作者、指导教师、研究生学院和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及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依情节对学生和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已获学位者,其学位论文通过举报、复查等其他方式发现具有严重剽窃行为的,经反剽窃委员会核实,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取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申辩与举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申辩或者举报。

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对申辩和举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申辩有理、举报属实的,将更正认定结果,并将结果公示7天。

第十七条  对仍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剽窃行为的学生的异议申请或复审申请可以附带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没有提出异议的,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或复审申请。

第六章 行为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学位论文中剽窃行为者,根据情节,由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有轻度剽窃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允许其对论文进行修改;

(二)对于有一般剽窃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发放毕业证书;

(三)对于有严重剽窃行为的研究生,将作出取消论文答辩资格,论文成绩以零分计算,不能准予毕业,同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剽窃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并责成导师指导组组长进行诫免谈话;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批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取消其三年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三批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的,终身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指导教师已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反剽窃教育的,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的学生的处理决定,以及对相应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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