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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拷问学者良知
时间:2009年03月04日 来源:检察日报

10月28日,本报正义网专门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杨玉圣,中国问题学学者、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就学术规范、学术批评与学术腐败等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深入探讨。

高校、科研机构在大部分人的心目中是一座圣洁的、不曾被玷污的“象牙塔”,然而现在不断有各种抄袭、剽窃以及学术造假行为见诸报端,其造假手法日渐“高超”,令人大跌眼镜。近日,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4月出版的《经济社会学》一书给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带来了麻烦,从今年3月16日起,署名张斌的网友陆续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四篇文章,称周长城在该书中剽窃8万多字。随后,武汉大学方面在沉默后终于作出回应——武汉大学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孙平表示,将调查此事。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被沈诉至法庭,语言学会一审败诉。之后,230多名教授学者联合签名,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还学术以公正。

10月28日,本报正义网专门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杨玉圣,中国问题学学者、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就学术规范、学术批评与学术腐败等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深入探讨。

什么样的论文可以称之为抄袭

在周长城涉嫌剽窃事件中,周教授自我辩解说,“张斌的文章大多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经济社会学》只是“作为教材,书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有网友问:评价学术论文抄袭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我国有无关于抄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周教授的“不够严谨”说法能站住脚吗?学者抄袭论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杨玉圣认为,学术抄袭的问题,既涉及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又涉及知识产权。根据《著作权法》,凡是在独立署名的学术作品中未说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属抄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1月15日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答复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引用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在于使用他人著述是否注明出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学术引文规范”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谈到周长城涉嫌剽窃事件,杨玉圣认为,张斌的长篇批评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因此,周教授也应拿出事实和证据来。其次,正因为是教材,所以才应当格外严谨,不可以把别人的成果抄袭成自己的,因为这是学生们从事专业学习时的规范读本。而且这本“教材”的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是白纸黑字印着“周长城著”的字样。杨玉圣说:“学者抄袭的后果非常严重,应按《著作权法》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

胡星斗认为,对于他人成段的文字作品以及原创性的思想应该注明出处,但是,那种普及或者在学术圈中已经被很多人知晓的思想,可以不注明出处。中国有《著作权法》和一些有关行业的规范标准,各个单位也都有学术标准,应当说关于抄袭这方面的法律和行业规范还是非常多的,也比较健全,但这样的一些规范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科技工作者、每一个文字工作者的心中,还没有形成严格遵守的氛围。更多的人强调的是作品的数量,而不注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这种状况应该改变,可以通过建立现代的学术制度来解决。在某些大学里面,校长为了保护学校的名声,公开袒护教授、博导、院士等人的剽窃行为。因此,有关学术机构应该按照民主的程序,对抄袭人给予警告或者惩罚。在西方,如果哪个教授进行了剽窃,一定会被开除。

谁来调查学术问题

对周长城事件,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认为要报告校党委或等组织部调查后才能进行调查。

对此,杨玉圣认为,从理论上讲,大学学术委员会与党、政的关系应当是独立的,但现实中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学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大学校长和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当然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而且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往往就是现任大学校长或党委书记,两位一体,不可能自己独立于自己。对涉及抄袭剽窃的查处问题,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查处。因此,这位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说法应当是没有什么道理。

胡星斗也认为,对剽窃与否的认定应该由学术委员会独立作出判断。但是,目前学术单位往往不具备独立的学术权力,大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政府机关的延伸,行政权力对学术有严重的干扰,学术不独立的局面比较严重。然而,大学是一个追求真理的场所,应当做到教授治校、学者治校,而不是官员治校。

学术到底有多腐败

学术腐败正在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学者作为知识分子、社会良心的代言人,本应有较高的行为操守,但现在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层出不穷。有网友问,如何来评价我们现在的学界腐败的状况?学术腐败主要表面在哪些方面?怎样区分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减少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根本出路何在?

杨玉圣认为,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这三者之间,有联系、交叉,也有区别。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是抄袭剽窃、数据作假、注释作伪(伪注)、低水平重复;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夸大和窃取学术荣誉、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学术腐败指权学交易、钱学交易、色学交易。防范和纠正学术失范,主要是靠学术规范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防范和纠正学术不端,除了学术规范教育外,还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防范和治理学术腐败,除了上述举措外,尤其应加强制度建设。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改变目前高级公务员到高校担任院长、教授、博导的流弊;第二,切实改变目前研究生与学位教育中愈演愈烈的“产业化”、“市场化”取向;第三,进一步加大学术惩处的力度;第四,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推进学术批评;第五,在教育界、学术界和全社会养成尊重学术、敬畏学术的良好风气,让学术回归学术。

胡星斗认为,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学术腐败是比较严重的,学术与权力挂钩,学术与金钱挂钩,假学术、伪学术泛滥。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现代学术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应当实行政校分开的制度。学校不能成为政府的延伸,应当鼓励学术自由的气氛,鼓励发展更多的私立大学,建立透明、开放性的学术规范体系。

正当的学术批评不构成侵权

最近,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侵犯其名誉权,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他胜诉。

针对这一案件,杨玉圣认为,学术批评、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动态平衡的关系。如果一个学者涉嫌抄袭,对其批评和谴责,是正当的。被批评者有权利、有机会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或者由读者和学术界作出公正的评价。因此,学术批评,即使指对方为“学术骗子”,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胡星斗认为,对于某些学术腐败,司法可以介入。比如对于一些学术单位的所谓公关现象,实际上是变相的贿赂,以公款来换取院士、博士点、硕士点的授权,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是一种单位犯罪。当然,学术腐败更多的是一种隐性腐败,其腐败金额、通道、方式都很不容易察觉。所以如果要司法介入,还是比较困难的。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摘要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