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抄袭? 引用? 何以界定?
时间:2010年06月03日 来源:浙江省桐乡市高级中学顾银乔
    近两年来,高考作文都出现了抄袭范文的现象,据阅卷教师的反馈,大致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种情况:
1、全文照搬“抄袭”型
2、部分描述性语言借用型
3、叙述情节或论证理由的引入型

    高考阅卷中,凡有上述抄袭行为者,一经发现,便不管其作文写得如何,一律打入十八层地狱,得分仅在15 至20 分之间(满分为60 分) ,非常惨。不少投机考生和误入歧途者,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是不少省份在2001 年高考阅卷时作出的规定,意在杜绝宿构和抄袭行为。
    对于高考作文的抄袭行为,我们应该说“不”。杜绝抄袭行为,本人举双手赞同。但是,高考作文中的“引用”不应该与“抄袭”混为一谈,引用不仅是可以的,而且还是应该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
应该如何界定抄袭与引用的区别,并明确其界限,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以后的争端还会很多。
    众所周知,抄袭与引用,原本是近年来文学界、文化界、科技界争论较多的一个棘手问题,为此而打官司的也不乏其人。
    关于抄袭《, 辞海》是这样定义的“: 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现代汉语词典》也说“: 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两个定义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作文的全部或大部分照搬照抄别人的文章就是抄袭行为。但对于部分章节照抄或部分内容、情节同范文雷同,这就比较难以认定是否
为抄袭行为。因为这同引用或引证非常相似。《现代汉语词典》说“, 引用,用别人说过的话(包括书面材料) 或做过的事情为根据。”《辞海》也说:“引用,话语文章中运用现成的语句或典故来达意。”
    《辞海》又说“引证,引用事实或文献资料作为确立论点考订疑难的证据。”等等,这些权威文字无不说明写文章做学问完全允许作者引用别人说过的语句、典故和其他书面材料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也完全允许作者引用别人文章里的内容作为自己文章的论据。如果是堂堂正正的引用,就不能说是抄袭。
那么如何界定考场作文是抄袭还是引用?
    本人认为,高考作文不是文学创作,毕竟只是考场之作。它要求考生在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构思,难免落笔失误失当,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既是应试之作,那么我们为什么就一定要以文学创作的要求和标准来衡量与判定其得失呢?
    当然,如果是全文明显照抄照搬范文的作文,即真正意义上的抄袭,另当别论。如果考生文章中的部分章节引用了他人文章的部分内容与情节,则不该视作抄袭行为。好的语句、好的故事内容、好的情节等,只要是作文中用得上、用得合适,完全可以,并且完全应该允许他们去引用。即使是著名作家的文学创作也不可能一概杜绝。把别人的好东西引用过来加以发挥、阐述和提高,这种情况,自古以来就有,宋代不是就有“脱胎换骨”之说吗? 名家也不乏化用前人现成之句的翻新创作,如鲁
迅先生的《故事新编》谁说不是优秀的小说呢? 何苦对高考的应试之作如此苛刻?
再说,2001 年轰动全国的那篇高考满分作文《赤免之死》,不也是大部分引用《三国演义》中的故事情节吗? 若是按部分章节照抄范文或内容、情节与范文雷同两条来对照,那么《赤免之死》恐怕也难脱抄袭范文情节之嫌疑,焉有高分可得?
    既是考场作文,除了全文明显照抄范文者不得分之外,其余均不应扣以“抄袭”之名,挥刀乱砍、任意践踏考生的劳动成果和人格尊严。要知道,现阶段的高考,还决定着考生的命运,我们的阅卷者应该尊重考生的劳动与人格,决不能乱扣帽子,草率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