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经验及启示

时间:2012年01月04日 来源:World Education Information,2008年2月 文:冷剑丽 (作者单位: 重庆通信学院)

[摘 要] 随着通讯手段的日新月异,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考试作弊这一现象日趋严重,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各国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和治理措施。本文试图对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实践及经验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 国外 考试作弊 经验

随着通讯手段的日新月异,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考试作弊这一问题越来越严峻,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据英国官方考试监察机构——资格和课程署的统计数据显示,英国考场作弊行为近年来呈激增态势:2005年,超过4500名考生因作弊受到处罚,比2004年增长27%;韩国2004年发生了一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考试舞弊事件:在进行大学学习能力考试时,有20多个考试作弊的枪手组织介入;印度在过去5年间,几乎每所名牌大学每年都最少发生一次入学考试试题被盗事件,2004年医学院发生的非法入学考试事件中,学生向考试作弊的“枪手”支付的金额最高竟然达到1.5万美元。由此可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考试作弊已不是一个学生、一个学校或一个国家的个别问题,借助高科技的力量,作弊之风正在全球蔓延。为此,各个国家从不同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治理效果来看,各种措施各有千秋,其中不乏一些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对一些国家防治考试作弊的实践及经验进行归纳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在防治学生考试作弊这一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严格的制度和信用体系

考生考试作弊, 且不以为耻, 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一种折射。通过宣传和教育, 使考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让诚信在其心中生根, 显然是减少或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一剂良药。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经验之一, 就是建立严格的制度和信用体系, 制定相关诚信条例, 让诚信教育有制可依。

以美国为例, 美国历来重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一方面, 每一个学生都有一个学业档案, 记录了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的学业状况, 以及学生遵守纪律的状况; 另一方面, 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个体都有一个终身相伴且不能更改的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 该账户记录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情况, 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 将会对其求职、就业、贷款造成极大困难。与此相应, 美国的学校教育也非常重视诚信规则的灌输, 高校尤其如此, 他们通过制订学生诚信条例、开设“荣誉守则”课、开展诚信活动来促进诚信教育的实施。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诚信制度, 大多数学校中也没有针对诚信制定出专门的守则, 诚信的要求仅仅能在《学生守则》中找到那么两条相似规则。笔者认为, 诚信这一品质的形成不是仅仅依靠教师的说教和学生的自觉就能实现的, 尽快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包括个人和法人的信用体系, 让不守信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 应该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二、通过立法, 建立配套的处罚措施

如果说建立诚信制度是从考生的思想根源上着手的一种内部驱动策略, 那么建立配套的处罚措施就是从行为上进行规范的一种外部治理策略。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经验之二, 就是制定不同级别的处罚措施, 并将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通过立法形式对考试作弊的构成和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规范, 让处罚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 各国的处罚措施各有侧重, 有的强调处罚后果的严重性, 考生一旦违反考试诚信, 将对其学业生涯产生深远影响, 甚至被科以刑法。如孟加拉国就采用严刑峻法来对付考试作弊成风的问题, 在那里, 大学生作弊可能要坐牢; 又如在韩国, 一旦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有违法行径, 将有可能被判处最高 7 年的有期徒刑; 而美国也不例外, 2004 年美国执法部门曾逮捕了58 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留学生, 最终的处罚措施包括最高5 年监禁和25 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把作弊视为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

有的处罚措施则强调处罚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重视理性操作。如美国就规定, 在认定作弊行为时, 必须依照严格的标准来衡量作弊发生的具体条件和因素, 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一项一项进行, 任何人无权越过任何一个程序直接过渡到下一阶段。以伊利诺斯大学为例,该校一旦发生学生涉嫌作弊的行为, 标准的处罚程序是这样的:(1) 教授或者教师通知学生本人, 指控其有作弊行为;(2) 学生有8 天的时间来回应作弊的指控, 既可以承认或者否认, 也可向教授提出讨论指控的细节, 如果8天之内没有回应, 就被视为默认指控;(3) 在考虑学生的回应意见之后, 教授会审慎考虑, 如果教授依然认为学生有作弊行为, 他就会进行处罚, 井将处罚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和学术办公室;(4) 如果学生认为处理不公, 可以向系所理事会提出申诉, 系所理事会的反馈结果将是最终的处理决定, 不能更改。

目前我国很多学校也针对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拟定了不同的处罚等级, 如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但大都没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 对处罚的定性、定量方面还缺乏科学的处罚标准。而谈到处罚的力度, 也有学者从利益驱动的角度, 将考试作弊可能带来的收益与受到的相应处罚进行衡量, 认为无论是《国家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的“只要认定一科考试作弊, 所有科目成绩即全部作废”, 还是高考、自考实行的作弊停考 1~3年的处罚, 都不足以对作弊考生产生威慑作用。这是否说明我国应加大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罚力度呢? 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 关于处罚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这方面的建设还非常薄弱。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可以遵循, 各校的处罚程序不尽相同, 有的甚至谈不上程序。笔者认为, 这一薄弱环节必须要狠抓, 尤其是在倡导法治的当今社会, 忽视考生的法律权利, 忽视法律法规在教育中的作用将会带来不小的麻烦。处罚毕竟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 我们需要用程序的理性来保证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这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针对考试作弊进行调查研究

所有政策的出台、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的制定, 均需建立在科学的认识之上。要防止和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就必须对考生考试作弊的总体情况、相关因素、作弊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各方面有客观的认识, 这就离不开相应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的支持。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经验之三, 就是历来重视对考试作弊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 并以调查研究的结果为基础, 为实践操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从现存的研究文献来看, 其中最早的研究是由布朗尔( Browenll, H.C) 1928 年进行的, 他做了《大学作弊者心理特点》的研究报告, 并在报告中提出:“与不作弊者相比, 作弊者更外向、更神经质、更愚笨。”在他以后, 很多学者进行了影响大学生作弊的因素的大量研究。1977年, 巴希卫( Bushway, A) 和纳希( Nash, W.R) 在《教育研究评论》杂志上发表了《学校的作弊行为》一文, 对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作了回顾。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 西方学者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威特尼( Bernard E. Whitley,Jr.) 1998 年在《高等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与大学生作弊相关的因素: 对研究的回顾》一文, 对近 20 余年西方学者所从事的影响大学生作弊因素的107 项研究作了回顾。近年来, 国外的研究更集中于防治作弊措施和技术的研究。

虽然不同时代的研究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但不可否认地是, 这些研究确实为学校的教育工作提供了不少的可行办法。如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历来就重视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研究, 其重点研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学生作弊的心理、影响学生作弊的相关因素以及预防学生作弊的措施等, 研究获得了一些非常有参考价值的结论。如研究发现, 制度的明确性比制度本身更为重要, 如果一项制度存在模糊之处, 那么就可能诱使更多的作弊发生。因此,研究者建议校方应尽可能地消除这些模糊地带, 明确告诉学生什么是作弊以及作弊后会被如何处理。又如前面提到美国的“荣誉守则”, 也起源于拉格斯大学的麦柯克比教授的一项调查, 他于 1990、1995 和 1999 年对美国48 所大学进行了一项调查, 发现荣誉守则制度有效地减少了学生的作弊行为, 这一调查结论促使一些学校开始建立荣誉守则制度。还有一些国家针对考试作弊的技术和仪器进行了研究, 开发出高科技的仪器或电脑技术来与之抗衡。如最近英国专家研制出所谓的“法拉第笼”,即一个金属网笼, 包围一个空间区域, 防止电信讯号到达该空间, 采取设置墙壁布满金属线的特殊考场, 以此阻止电磁波的传入, 进而防止考试作弊。

目前在我国, 已有不少学者对考试作弊这一问题作了相关的调查研究, 但还比较零散, 又多是理论上的探讨, 缺乏系统研究, 无法以调研结论为基础提出控制、减少、杜绝考生作弊的可行办法。为此, 我们应在借鉴参考国外研究的基础上, 对考试作弊这一问题的方方面面作出系统、科学的研究, 并注重将研究与实际相结合, 将研究结果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

四、完善和健全考试的运作手段

目前考试作弊形式由过去的夹带、抄袭发展到“枪手”替考, 甚至运用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作弊, 考试作弊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这给考试的正常运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经验之四, 就是从制度到技术上进行不断地更新, 以规范考场管理, 保障考试的正常进行。

如美国西雅图和华盛顿的一些学校明令禁止学生使用 MP3 等音乐播放器, 并在各个考场专门设置了金属探测器和电波探测仪; 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为防止考试作弊, 每次考试都要变更试卷出题内容, 并在全球统一考试时间; 美国的 MCAT(医科大学入学适应性考试)采用了生物体鉴证制度, 提前存储考生的电子指纹, 以防止“枪手”替考;另据《今日美国报》报道, 约 1 800 所大学和中学联合开设了一个网站, 该网站会自动将学生的考卷和资料进行比较, 监测是否存在抄袭, 许多学校还专门调查出售论文的网站, 老师在评阅论文时, 可以将学生的作业与这样的网站进行对比。

位于捷克布尔诺市的马萨利克大学日前开发出一种电脑技术, 可将学生的试卷与其他考卷或网上服务器及参考书中的内容比对,从而辨别其是否为抄袭行为。目前该技术可识别英语、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此技术在大学试用的一年间, 校方在 45 万张试卷中发现了 15 万个雷同之处,其中一些的确属于抄袭行为。捷克 13 所大学拟于新学期开学后使用此项技术, 同时向教育部申请800 万克朗的资金, 用于在各大学间实现防作弊数据库联网。

韩国教育部门加大监考力度, 缩减考场考生人数, 增加楼道监考老师, 且目前还计划把高考中报考志愿书的照片扩大为护照用照片, 并在答卷上留出笔迹确认栏, 让考生亲手写入诗句或格言, 在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
印度为治理考试作弊, 则尽可能将需要预先知道考试内容的时间和人员压缩到最短和最少限度。

我国在考试监管方面也有类似的措施, 以自考为例: 从 1981 年开考至今, 26 年来, 除了考试本身的变革,反作弊手段也在更新换代。从最初的防夹带、反串抄, 到后来自考期间关闭寻呼机, 再到后来的金属探测仪、“电子眼”监控、指纹上准考证、防作弊软件开发、手机“探测狗”、身份识别仪, 以及出台《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开除“枪手”、不许带手机入考场、考点配备了无线电信号屏蔽器、不许提前交卷、不许提前离场等  自考管理从软件到硬件都越来越升级, 作弊与反作弊的斗争已经演变为高科技的特殊较量。但从目前状况看来, 作弊现象并未得到遏制, 反倒是愈演愈烈。由此可见, 单单依靠高科技是很难根除作弊这一现象的。为应对不断升级的高科技作弊趋势, 我们除了在反作弊的仪器上做文章,更重要的是要重审“考试”这一选拔手段, 重审教育与考试的关系

五、寻求更先进、更科学的人才选拔方法

考试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目前考试的作用来看, 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 一方面可以衡量教育效果、评价教学质量; 另一方面可以选拔人才。从前述分析可知, 要达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人才, 单单依靠考试这一手段是不够的, 我们还应寻求其他手段来弥补考试的不足, 让各种手段发挥自身优势, 并利用其合力达到公平公正的评价和人才选拔目的。正如美国政治哲学家沃尔泽所言: 正义是多元的, 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正义标准。假如用同一种正义标准去衡量所有的游戏, 那种正义就有可能变为主宰性的权力。国外防治考试作弊的经验之五就是寻求更先进、更科学的人才选拔方法, 并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实现教育目的。

如俄罗斯高中学生在毕业后要参加其所申请大学的单独考试, 绝大部分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同时, 他们很注重考生平时的成绩和作业, 如果平时表现突出的话, 可以免考, 直接通过。

又如日本的大学生考试, 可以带词典、书本、计算器,凡是学生认为用得着的都可以带进考场, 在考试过程中,随时可以翻书查找公式。可是考试题都出得很灵活, 翻书肯定是找不着答案的。由此可见, 这其实是一种改革考试内容和题型的方式, 考查的是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灵活运用的情况。

此外, 欧美各名牌大学尝试承认一些考试专业网站上的考题内容, 允许学生在网上答题, 并将其成绩视为有效考试成绩。这一新方法的倡导者认为:“之所以承认网上考题的成绩, 是为了充分考查考生在轻松氛围中与在高度紧张气氛中分别应对考题的适应能力。”

目前, 我国的人才选拔手段还是以考试为主, 虽然考试存在着被民众所垢病的缺陷和问题, 但相比其他手段而言, 也不失为一种简便可行且公正度较高的手段。有许多学者提出, 我国应着手改革教育评价体系, 不以分数定终身, 除考试外, 可使用面试、口试、行为测试的方式, 同时还可参考学生在学校的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及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来进行评价和选拔。应该说, 这些观点有一定价值, 也与国外的经验不谋而合, 但就目前这些手段的实践效果来看, 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以博士招考为例, 目前对博士的选拔, 多数学校采取了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此外, 已有的科研成果、本人的工作学习经历等也被纳入到选拔标准中来。这样的选拔本意是为了选出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 从形式上看, 这种综合式的选拔手段也似乎应比单纯的笔试更全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人情关系的介入、金钱交换、导师个人喜好等严重影响了选拔的公正和公平性。2004 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甘德怀( 报考北大法学院的一名江苏考生) 与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甘德怀当年报考的导师) 因博士招生引发的争执就向世人展示了高等学府内人才选拔手段的缺陷。此外, 打开网站, 各大高校关于考博黑幕的讨论也频频出现,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评价和选拔手段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势在必行, 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的手段不仅不能对传统单一的考试手段起到补充作用, 可能还会成为一种负担和阻碍。因此, 寻求多种选拔手段的同时, 我们更应注重手段的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从而让各种手段的结合发挥出更大的合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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