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来源:

2009年4月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中国知识产权网(www.cnipr.com)承办的“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学者和法官代表们济济一堂,热议与网络新闻转载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知识产权》《计算机世界》、人民网等媒体也参加了座谈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公众对互联网的应用日渐普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络新闻转载行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由于其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这使得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毫无疑问,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新闻传播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就发展趋势而言,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种影响还会越来越大,这使得新闻传播业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应该说,国家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因网络新闻转载行为引发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由其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特别是著作权纠纷案日渐增多。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次座谈会分为五个议题:一,网络案件的10年审判;二,新闻传播与网络的关系;三,政府的监管问题;四,立法问题;五,纠纷的解决。与会的各位专家从政府监管、立法、司法以及新闻出版业的角度,对与网络新闻转载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达成了众多共识。

1.复杂的技术不一定导致复杂的法律问题。

2.网络新闻的传播应拒绝低俗,不应一味追求点击量,应尊重原创者知识产权。

3.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针对案件管辖权、证据的效力、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审判人员应本着利益平衡原则,灵活把握,审慎处理,必要时应加强与技术人员的沟通。

4.随着技术的进步,法律应及时作出调整。

5.应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本次座谈会上,专家们的发言无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展现出思想的深度。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本刊特约请会议主持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东涛先生撰写了一篇文章,以飨读者。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