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秩序
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来源:

网络传播的无边、无形、无限的特征,为人们在第一时间获取丰富的新闻提供了最理想的信息平台。然而,也正是网络的无边、无形、无限,使得许多平面媒体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遭到网络中众多商业和非商业的新闻网站的侵权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法定许可”转载的权利也被曲解,竟变成一些新闻网站进行不正当新闻竞争的法律理由。网上新闻传播的无序,长期以来令人感到困惑,巫待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今年1月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生效,从而进一步为网络传播的法律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原来的司法解释只是要求在网上转载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时,应当注明出处。现在的修改决定指出,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己发表或者己在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土转载、摘编,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网络服务商若明知存在破坏他人著作权的方法、技术或设备而不制_L上,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决定意义在于,它重申网上转载的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以及直接发布在网上的创作性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从而纠正了许多人的一个认识误区:网上作品没有著作权,可以随意在各个网站之间转载来转载去。其实,2001年通过的修改了的著作权法,依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己提出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适应了网络传播的新情况。该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个决定对于平面媒体来说,提供了与网上众多新闻网站进行新闻竞争的最新的法律依据,这个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至少在以下两方面维护了平面传媒的利益:

一、除了时事新闻(指的是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各传媒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通讯、特写、述评、采访札记、调查报告、评论、杂文、散文、报告文学,以及带有记者研究思考成分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均拥有在网上传播的著作权。由于它们发表在大众传媒卜,著作权法出于简化手续和便于广泛传播、社会共享文化成果的考虑,规定“法定许可”的制度,即不必征求作者意见而先行使用。但是,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和注明原载媒体,支付作者报酬。现在网上一些新闻网站,从来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这种侵权行为需要付出赔偿的代价。

过去传媒很大程度上仅被当作公益性行业,而没有被看作可以赢利的产业。近年来随着产业化的发展,传媒间竞争激化,时事新闻更多地融入了作者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和价值判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原创劳动、防止恶意拷贝等不正当竞争,现在明确除了单纯事实消息,传媒上已发表的其他作品具有著作权。

二、期刊上网后,遭遇到众多商业和非商业网站的转载而不打招呼。现在明确了作品的网上著作权,这类作品的转载需要经作者和原载期刊同意,标明来源和支付报酬。

非商业网站转载是否必须支付报酬,这个决定尚没有明确,但是需要经作者和发表期刊的同意,这一点是无疑的。现在一些学术网站,以非赢利为由,随意从各个期刊的网站、其他学术网站上扒来文章,不注明来源,甚至将来源换成本网站。有的网主引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权”的概念为自己辩护,这显然用错了地方。这种“权”指的是个人学习、课堂教学和传媒报道中的引证,在网上无限地广泛传播,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大众传媒发表的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这是考虑到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但是时事新闻也是记者和传媒经过劳动加工而产生的,享有财产权。如果某个媒体采访到的新闻还没有发送到用户手中之前,就被新闻网站抢先发表,这属于新闻的不正当竞争。正是由于这类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为了保障传媒的权益,新闻网站定期、批量的转载大众传媒的新闻,需要与有关的传媒签订协议,向该传媒缴纳一定的费用,转载时需要标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