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转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来源:黎妮晓宇(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系,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博客是一种网络传播的新样式,它的流行使转载新闻越来越多地被网民所默认。在充实博客内容以及提升点击率上,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的确是一条捷径,但同时它也引出了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博客的著作权及其它在转载新闻作品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预防侵权进行了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博客;转载;新闻作品;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 41文献标识码:A

一、博客———正在流行的自媒体

博客被视为继email、网上聊天室、BBS论坛、ICQ之后的又一种网络传播的新样式,与后者不同的是,这种传播方式为个体提供了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的独立空间,可以从事面向多数人的、内容兼有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因而又被称为“自媒体”(wemedia)或“个人媒体”。

博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博客泛指所有的个人主页。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客主页产生于互联网诞生之初,其历史与互联网同样悠久。狭义的博客(weblog)则指借助专用的博客工具(严格按照逆时间顺序排列发布内容的软件工具)创作的个人主页,这类博客主页大致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独立博客主页,即拥有独立域名和使用自己的服务器空间的博客主页;一种是托管博客主页,即在专门的博客托管服务网站或频道中注册拥有的个人主页。这类托管的博客主页由于突破了以往个人网站建设的技术和资金壁垒,因而以极快的速度在网上流行,表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和旺盛的生命力。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博客。

博客的信息生产,截然不同于传统的专业媒体,其本质差异在于,前者的生产单位一般为博客作者本人,而后者的生产单位为媒体组织。在博客最初走入中国网民的生活时,博客在网络空间的公共传播活动更多地表现出散兵游勇的状态,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技术的发展,大量网民开始使用博客,传统媒体与个人在博客上形成了强大的共享平台。截至2008年底,中国博客作者已经达到16 200万人。博客摇身一变,成了新兴并且影响力巨大的自媒体,在传播力量和经营方面远远超过了不少惨淡的传统媒体。

二、博客转载新闻作品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博客的著作权归属不一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即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撰写博客的人(Blogger)人们称之为博客写手,他们是博客主页的权利人之一。其在博客上的作品可分为原创和转载两类。原创作品的形式和内容凝聚着博客写手的劳动,因此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转载则是博客写手摘录网络文章在自己博客发布供他人欣赏和评论。现在有很多博客使用者在其主页上,大量使用非原创的作品吸引网友注意,包括他人的原创作品、各大媒体刊载的消息报道、网上下载的照片、音频及视频资源。无疑这是一条丰富博客内容和快速增加访量的捷径,但同时它也极易侵犯他人著作权。目前使用这些有版权的作品,绝大部分是没有告知作者并且无偿使用的。比如以青少年使用为主的腾讯博客“QQ空间”里,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相当普遍,这部分版权的使用和保护相当混乱。

除了博客写手,博客著作权还涉及到另外一类主体,那便是博客托管服务的网站。很多人认为,博客是自己的私人空间,拥有版权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事实上并不如此。以名人博客做得比较出色的代表———新浪博客来说,它与网民的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也就是说,版权属于新浪网所有。而全球最大的中文博客网站www. bokee. com则规定,网站中的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该内容从其他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还有的网站,如网易博客则规定,如果由网站推荐或运作使博客的作品得以出版或有偿使用,那么网易能获得一定比例分成。有些博客网站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博客的版权归属,那么网络博客的版权就全部属于作者,这也可视为这些网站对版权权益的放弃。

2.博客转载新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

2008年6月,全球最大的新闻通讯社之一美联社,少见地采取强硬措施,致信给美国博客网站Drudge Retort,要求其撤下七篇博客文章,“因为这些文章引用了从39字到79字不等的美联社新闻”。对于这次重拳出击,美联社的解释类似于“杀鸡儆猴”,他们称这些文章给其他博客作者带了坏头,让后者认为自己可以这样把美联社的新闻完全照搬到自己的博客上。对于时事新闻受法律保护的美国,没人能反对美联社此举,尽管不到80字就构成“抄袭”的条件太过苛刻。博客作者卡登海德(Cadenhead)在与美联社律师沟通之后,最终选择了放弃继续转载,不过他也对美联社的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否则“博客们会跟美联社打一场长期的嘴仗”。

在博客兴起的初期,疯狂的拷贝和引用所包含的著作权问题几乎都被忽视了,新闻社和平面媒体对此甚至有些鼓励的意味。毕竟在当时,新闻网站和博客上刊登的新闻99%源于传统媒体,而且这些网站都不能营利,转载被看做是对平面媒体的宣传。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一切发生了变化。诸如美联社这样的传统媒体也意识到,自己不能再放任博客使用自己的内容。但它显然出手过重的做法,也遭到了美国许多知名博客的批评,使其不得不重新考虑针对博客的知识产权政策。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时事新闻是没有著作权的。但是报纸刊登的评论、电视台播出的访谈类节目等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内的新闻作品,都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联社规定的“引用22个单词即需要支付报酬”,这个标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显然是难以实现的,而且即使在美国,这个标准也是过于严厉的。早在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就已经通过并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对新浪、搜狐这样的门户网站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这类大型门户网站,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管理和使用体系,以合法方式取得其网站上转载的文章和音视频内容的版权。而新兴的网络媒体如博客、播客,则容易产生纠纷问题。在诸多博客写手看来,只要不是反动的、色情的、暴力的,在互联网上相互转载并不存在什么违法的问题。但实际上,根据《条例》规定,博客转载只能在非公开场合,一旦公开,出现商业利用行为,就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有当博客转载的内容非公开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博客写手在转载除时事新闻外的作品时才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照此推论,如果博客是出于商业目的对除时事新闻外的新闻作品进行转载,那么它必须先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够进行传播,否则就是侵权。

目前在转载新闻作品时,有一块法律没有涉及到的灰色地带,那就是链接。链接是博客开放性的重要武器,它给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建立了更为宽阔的通道。假如博客出于商业目的,而且又想引用媒体除时事新闻之外的作品,那么采用给出链接地址的方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链接侵犯作者著作权,在使用时就可以认为它是合法的。

三、如何预防博客转载新闻作品侵权

对于现在最常见的托管博客来说,博客著作权涉及到两类主体:博客写手和博客托管服务网站。因此,如果托管博客的网站享有博客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一旦博客转载新闻涉及侵权,博客的作者和托管博客的网站都成为侵权主体。而对于独立的博客主页,权利人就只是该博客的所有者,因此博客的作者独自对侵权行为负责。

1.一般网站采取的措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博客的普及,由博客所引起的纠纷和诉讼直线上升。虽然因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转载新闻作品涉及侵权的鲜有发生,但博客网站也应做好防范准备,以免侵权行为发生后,损害博客网站的权益。目前的通行做法是,托管博客的网站与注册博客的网民签订注册协议,网民以“我同意”的方式与网站订立格式合同,以保护网站和博客的双方利益。网站可以优先使用博客作者的作品,可推荐、置顶、与本网站相关栏目链接或与其他网站链接。与此同时,网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网站已经对博客的内容表达了相应的态度(如推荐),也做了相应的处置(置顶或链接),使博客内容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和扩展,那么网站就要对博客可能的侵权负有连带责任。而如果网站没有对博客做过任何处置,尽管博客已严重侵权,网站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然,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在确认侵权后,网站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删除相关博客内容。现在有不少网站在面对形形色色的侵权指控,而很多被投诉的博客是否侵权一时又难以界定,网站往往采用一种“反通知”的做法,即当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后,即要求博客作者书面表明“不侵权”的态度,并把博客作者的态度通知投诉者,由此网站一方规避了侵权风险,也无须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2.博客写手应加强著作权意识

对于博客的所有者来说,转载新闻作品时,最好以链接的形式。尤其是当博客内容出现在公开场合,或者出于商业盈利的动机时,务必事先与原载和作者达成一致。现阶段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海量新闻,仅有极少部分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传播。但随着《条例》的完全实施以及网络传播影响的逐渐扩大,各个媒体也会加大对自己新闻产品的保护。

结 论

博客拥有巨大的生命力和应用前途。网络传播虽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但它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对社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如何运用博客这种自媒体与他人更多地分享信息,而又摆脱侵权的嫌疑,对博客写手和托管网站都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对于博客这种新生事物,既不能放任无序的发展,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健全和落实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问题的暴露将有利于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逐渐从混沌变为清醒,从无知走向成熟,而对于博客的管理也会相应地从无序纳入规范,从情理转为法理。

对博客网站来说,完善网民注册协议,提升网站编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其规避侵权风险。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博客写手能否采用合理的方式转载新闻作品,即当博客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或是内容出现在公开场合时,最好事先与著作权人达成一致,或者以链接的形式进行转载,合理使用新闻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