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性网络传播必须授权付费--访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成思
时间:2010年12月27日 来源:蔺玉红

7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将使目前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发生哪些改变?网站和网站之间,网站和报刊之间转载文章应该怎么做?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成思。

授权使用应成为习惯

问:这次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此规定,您是怎么理解的?

答:《条例》的出台主要是培养大家授权使用的意识和习惯。教育大家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这是最大的作用。另外,把过去不清楚的、不符合国际规定的要求,也给纠正过来了。

问:纠正了哪些?

答:过去有人认为,网站可以转载报刊的文章,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实,这在国外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这样做,报刊就没有生存余地了,会在“发展网络产业”的口号下消灭报刊产业。这次《条例》的出台,把过去这一不正确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了。出台《条例》也有助于我们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

问:不久前,有报业集团提出要提高网络转载的费用。您怎么看?

答:报业和网络这两大集团应该分享利益。以前有些网站的确在利用报业的资源赚钱,却不给报业费用。市场经济不能鼓励食人而肥,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公平的。网络可以转载报刊的文章,但是不能白用。先有协议,然后付费。付多少费,双方事先约定。

问:《条例》实施以后,会不会有很多人去打官司?

答:网络兴起以后,侵权变得很容易,维权却非常难。有的案件,律师费等成本在十万元以上,结果只赔偿几千元,如果去告,很可能赔不起时间、精力和财力。实施《条例》的主要目的不是推动人们去打官司,而是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授权方式多种多样

问:现在很多新闻单位都有自己的网站,如果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自己的网站要用,还要经过作者的授权吗?

答:一般不需要。但网站应当得到报刊的授权。《条例》制定时,在国家版权局讨论的时候,大家有这样一个共识:作者能在媒体上,特别是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的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有利于扩大自己作品的传播和影响,甚至是一种光荣,许多作者求之不得。

问:如果有作者说:“我给你报纸的刊载权,不意味着给你网络的转载权。”怎么办?

答:最好有一个格式合同,作者在上面写明类似“我给你报纸刊载权,意味着给你网络转载权”这样的条款。如果没有书面的格式合同,报社也可以作出一个声明,告诉作者“把文章给我了,我的网站也可以用。”

问:有的作者其实也愿意让网络转载,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网站可以把给作者的信通过电子邮件批量发下去。作者不同意的话,可以让网站撤下来。若在一定期限内不回复,即可视为默许。

问:如果商业网站要转载新闻网站上作者的文章,还要再经过这些作者的授权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用,但商业网站必须和新闻网站达成一种协议,获得新闻网站的授权。网上稿酬如何定问:一首歌曲、一篇“豆腐块”文章应该给作者支付多少稿酬?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网站转载文章要按规定付酬。国家版权局目前还没制定互联网上文章的报酬支付标准,怎么按规定付?网络上用的文章量非常大,如果按报刊的标准每千字几十块钱,即使按最低的标准,网络也付不起。在国外,有的网站是按一般报刊标准的十分之一支付稿酬。这个标准国内各方在制定协议时不妨也借鉴一下。

问:《条例》实施后,很多网站担心,所转载的文章都要经过作者授权的话,成本是否会加大很多?

答: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一位老教授要出一本《经济法论文集》,要找50多个作者的许可,他只好一封信一封信地发,当时条件下的确很费劲。现在有了网络,用电子邮件瞬间就能发出去,方便多了。网站可以和作者在格式合同中讲:赢利了付费,没有赢利不付费。如果作者不同意有关条件,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再删除就可以了,国外也都是这样做的。

问:报刊可转载网络内容吗?

答:可以。问:也要付费吗?答:肯定得付费,同时也要先取得许可(即授权)。原发的博客文章如果没有和作者打招呼就在报纸上发了,作者就有权找报社交涉。

问:报刊转载某篇博客的文章,要不要给登这篇博客的网站付费?

答:如果作者直接发给报刊,报刊又按照前面说过的程序协商好了各个方面的授权,应该不用再付费。

问:如果成立一个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许更有利于操作。

答:这样最好,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这么运作的。现在国家版权局等单位正在筹备文字作者的相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