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重视的网络侵权问题
时间:2010年12月27日 来源:

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作品(文字、图片、音乐、影视等)通过网络的传播范围空前扩大,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去年以来,有关网络版权的官司接连不断,一些网络公司成了法庭被告席上的常客。它告诉人们:网络版权保护势在必行。网络侵权,正在干扰着数字化市场的良好环境。

日前,在一个专门讨论网络版权问题的会议上,在谈及网络新闻版权问题时,听到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说法:既然网络是开放的,信息是共享的,网上的新闻信息就也应允许摘抄;更令人费解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网站管理负责人。在国家《著作权法》已发布多年,在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有关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规定已发布近一年时间的今天,竟然仍有此类错误观点,确是有必要给予重视和澄清。网络营造的与传统媒体完全不同的信息空间,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渐出水面。这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侵犯信息产权和著作权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分散性和便捷性、自由扩展性,即自由链接、自由发布信息等特性,给有意或无意侵犯知识产权者提供了从未有过的便利条件,而被侵权者却往往难于察觉和追究。例如,几乎在甲方网站上载文件的同时,乙方网站便可将甲方网站的文件复制到乙方网站的网页上。就我省而言,目前网络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站和网站之间的侵权问题上。

具体是:

其一,不经协议授权擅自摘抄。一般在摘抄时尚能注明新闻来源和

其二,未经协议授权擅自进行标题链接。一般是从新闻单位或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选取自认为有价值的新闻,并把该条新闻(或文章)的标题显示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点击后或进入对方网页,或进入复制有对方网页的自己网页。这种权做标题式链接的网站,表面上是在“替对方宣传”,其实质仍是一种摘抄。因为,标题也是信息,也会吸引读者眼球,为网站带来点击率,进而为网站带来商业效益。因此,这也属摘抄,只不过摘抄得“巧妙”了一点而已。

其三,明知故犯的抄袭。抄袭,即剽窃,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有的网站,为增加自己的信息量,对从新闻网站下载到自己网站网页上的新闻信息,既删去了“本报讯”和作者姓名,也不注明发布新闻的报刊名称。有的甚至对文章的标题和内容予以删改,掐头去尾,改头换面,以掩人耳目。

诚然,互联网是一个跨越时空的虚拟的开放体系,是一个自由的空间。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共享资源。可是,时空的跨越并没有超越现实,虑拟的网上生活并非是无规可循的世外桃园。数字化时代的网络并非不再承担法律上道德上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上述做法明显侵犯了网站管理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传统媒体的网站管理者在使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数字化”的过程中,要经过分类、编辑等工作,注入编辑人员大量的智力劳动。所以,网站编辑人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而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上述三种形式的做法,构成了对网站管理者享有的网站内容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这些侵权行为,大都出现在商业网站和个人网站。特别是一些商业网站,在自己缺乏信息资源的情况下,看到网络新闻信息最受读者欢迎,于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便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不经协议授权,随手拈来,擅自使用传统媒体网站的信息。这是网络新闻信息侵权的主要原因。

为了防止伴随网络事业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日趋严重的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即将成为WTO的一员,讨论中的我国新著作权法也加入了网络侵权条款,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迟早要同世界接轨。因此,无论是面对现实还是面对入世的挑战,各类网站都必须尽快增强版权意识,同时,努力在原创内容上下功夫,只有这样,网站才能办出特色,才能找到网站的发展之路。

开放自由的网络更需要法律文明,没有中心控制的网络更需要自主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