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著作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
时间:2010年12月28日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该解释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就此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

问: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直以来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现在为什么要重提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答:过去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当做是公益性的行业,而没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盈利的产业,因此媒体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在报道新闻时,媒体也通常是对新闻事件的简单陈述,而新闻事件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归属,不属于哪一家媒体,因此新闻的著作权很少被提及。但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原创劳动、防止恶意拷贝等不正当竞争,有必要对新闻的著作权作出具体规定。

问:转载新闻作品应该注明作品作者和最初登载的出处,那么对于引用他人新闻作品的片断是否也应该注明出处?

答:对新闻片断的引用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被应用的新闻内容是某媒体独家披露的,应该在引用部分注明出处,或者在文章结尾标明“本文综合参考了某某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果被引用的内容是众人皆知或很多媒体都予以报道的,则不必注明。